技術文章 疫情期間的工資是如何解決的呢? 閱讀:118 發布時間:2022-2-27 疫情期間的工資可否降低或延期發放? 案例1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擁有職工720人,北京子公司127人。受疫情影響,該公司資金鏈出現巨大壓力,其財務部門提出擬通過變更工資支付日緩解資金壓力。無偶,還有一些企業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選擇降低員工薪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但是,無故拖欠工資不等于延遲發放工資,在特殊情況下,企業可以延遲發放工資,但要與職工協商一致↓↓↓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 調整薪酬 輪崗輪休 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 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工資標準。 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在本案中,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黃新發律師根據公司實際,通過公司技術部門設計線上調查問卷發放給員工填寫提交的方式,快速與幾百名員工達成了變更勞動合同延期發放工資的協議,留存了員工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電子證據,依法解決了企業復工復產后面臨的資金困難。 復工后感染疫情能否認定工傷? 案例2 某互聯網公司職員李某于2月5日從黑龍江返京,2月10日至13日到公司上班。2月13日,李某出現咽痛、腹瀉等癥狀,隨后于2月19日被確診,致82名密切接觸者隔離觀察。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進行細化—— 明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等7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而根據、、三部委下發的《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肺炎或因感染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 除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外的 普通勞動者 在普通工作場合或搭乘交通工具 上下班途中感染上肺炎的, 一般而言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 延伸閱讀: 復工初期懷孕女員工能否居家辦公? 這樣說 疫情期間或復工初期,孕期、哺乳期女員工能否減工作量或居家辦公?當前防疫一線的醫護人員、實施封閉式管理的社區工作人員中女性占比很大,因履職感染肺炎能否認定工傷?“三八婦女節"將至,北京石景山就此作出明確提示。 國家發布《關于做好兒童和孕產婦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確“兒童和孕產婦是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目前有些省份已出臺相關文件明確規定本省企事業單位孕婦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在家遠程辦公,直至疫情結束。由于女性在孕期、哺乳期的生理特殊性,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及行政法規中,均明確規定了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相關權益。 石景山五里坨法庭副庭長徐曉輝認為,疫情期間,孕期、哺乳期女職工需要企業及社會的特別保護。圍繞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各地政府就延遲復工紛紛出臺相關文件,但部分企業可能在延遲復工期間對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工資發放標準及其他待遇未能依法履行。特別是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后,處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勞動者會因部分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惡意降低工資發放標準等問題,產生諸多糾紛。 對此,該院構筑在審判中維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機制,并通過與基層社區共同合作等,就涉及女職工孕期、哺乳期的勞動糾紛等婦女權益保護問題,引導婦女依法維權。 疫情期間或復工初期,孕期或哺乳期女員工是否有權申請減少工作量或居家辦公? 徐曉輝說,孕期、哺乳期婦女可與單位協商采取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若女職工孕期無法適應原崗位,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對其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在懷孕及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期間,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及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 此外,對防疫一線的女醫護人員、社區女工作人員等的職業保護、心理健康保護問題值得關注。近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三部門聯合發布通知,明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肺炎或因此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同時徐曉輝認為,該《通知》尚不構成《立法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范疇,故在審判實踐中適用面臨一定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