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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人民醫院污水處理設備技術指導
閱讀:109 發布時間:2018-4-9醫院污水是指醫院(綜合醫院、專業病院及其它類型醫院)向自然環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污水。其水質隨不同的醫院性質、規模和其所在地區而異。每張*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約為200-600L。醫院污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為:病原體(寄生蟲卵、病原菌、病毒等)、有機物、漂浮及懸浮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未經處理的原污水中含菌總量達10^8個/mL以上。醫院污水處理的原則是:分質分流,局部分隔治理,把污染就近消滅在污染源。主要處理方法為生化與消毒。與工業廢水相比,它具有水量小,污染力強的特點。如任其排放,必然會對受納水體水質將產生污染,傳播疾病。
醫院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要求標準:
1全過程控制原則。對醫院污水產生、處理、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2減量化原則。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在污水和污物發生源處進行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內生活污水與病區污水分別收集,即源頭控制、清污分流。
嚴禁將醫院的污水和污物隨意棄置排入下水道。
3就地處理原則。為防止醫院污水輸送過程中的污染與危害,在醫院必須就地處理。
4分類指導原則。根據醫院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區差異對醫院污水處理進行分類指導。
一體化醫院污水處理設備原理是針對中小型的綜合醫院、專業醫院、診療所、鄉鎮衛生院等醫療單位水量少,占地面積小等特點而將污水處理的各個單元集成在碳鋼或是玻璃鋼結構的一體化設備中,從而達到凈化水質的目的。
廢水排放要求
1.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2.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廢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廢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3. 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廢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廢水.
5. 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廢水與非傳染病房廢水分開。傳染病房的廢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廢水合并處理。
6. 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廢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于0.5mg/L。
醫院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要求標準:
1全過程控制原則。對醫院污水產生、處理、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2減量化原則。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在污水和污物發生源處進行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內生活污水與病區污水分別收集,即源頭控制、清污分流。
嚴禁將醫院的污水和污物隨意棄置排入下水道。
3就地處理原則。為防止醫院污水輸送過程中的污染與危害,在醫院必須就地處理。
4分類指導原則。根據醫院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區差異對醫院污水處理進行分類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