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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簡介
閱讀:1006 發布時間:2017-3-26(一)工會簡介
臺中精機產業工會成立於民國69年6月9日
產業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智能、改善勞工福利、提高勞動生產力、改善勞動條件為宗旨。
臺中精機產業工會之組織為每十位會員選舉一位會員代表,由會員代表選舉9位理事、3位監事,再由理事互選一位常務理事,監事互選一位常務監事,所有理監事均為無給職,義務為會員服務。
(二)本會任務如下:
1. 職業教育及其他勞工教育之舉辦。
2.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3. 會員工會權益之保障及有關訴訟事件之援助事項。
4. 會員之工作及生活狀況調查與改善建議事項。
5. 勞資糾紛之調處。
6. 舉辦及協助會員勞工教育。
7. 提供會員有關安全、技術與事務之資訊。
8. 會員勞工法規答覆諮詢事項。
9.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增進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10. 合於本章程第三條之宗旨及法令規定事項。
(三)工會基金
1.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項充之:
(1) 經常會費以每人每月50元徵收。
(2) 職工福利委員會每月提撥5,000元。
2. 經費收支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每月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表送監事會稽核,
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代表查核之。
3.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所有。
4. 本會會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應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四)組織組別
1.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zui高權力機構。
2.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後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後補二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3.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一人,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4. 理事會下設三組,分別為總務組、組訓組、文康組,會務人員則由理事會聘任之。
5. 本會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6. 本會理監事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法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職權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1. 通過或修訂本會章程
2. 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
3.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核本會預算決算
5. 複議理監事會之決議
6. 聽取質詢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7.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 處理本會會務
3. 接納及執行會員之建議
4. 擬定工作計劃及編訂工作報告
5. 籌措經費及編訂預決算
6. 處理其他重要會務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1.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2.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 召開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4. 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5. 處理理事會重要會務
6. 對外代表本會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事宜
2. 稽查本會各種事業進行狀況
3. 審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4.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1.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2. 召開監事會並擔任主席
3. 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4.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會議
1.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
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2.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認有必要
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
3.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委託代表之人
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
4.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
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5.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需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