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養殖污水處理設備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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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污水對于土壤的危害
畜禽養殖污水如不經處理就直接、連續、過量的灌溉農田,會破壞土壤原有的基本功能,長期大量的灌溉農田,會使作物徒長、倒伏、貪青、晚熟、不熟,甚至死亡。大量的有機物質在土壤中累積,導致病原菌大量孽生,引起作物病蟲害。
畜禽飼料中含有一些添加劑,特別是一些微量元素重金屬等,動物不能將其消化就會隨糞便排出體外,過量的重金屬會破壞土壤的生態平衡,土壤重金屬污染物不易隨水淋濾,不為微生物降解,一體化屠宰污水處理設備,終會隨著作物進入人體,危害人體健康。
養殖污水處理設備的市場需求
多年以來,我國對一體化養殖污水處理設備工藝和技術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對糞便污水處理進行了各方面的試驗和實踐,取得了行之有效的成功經驗,逐漸形成了以生化為主、生化與物化相結合的處理工藝。生化法中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厭氧和好氧相結合法、水解酸化與好氧相結合等各種工藝。工程實踐證實大中型養殖場糞便污水固液分離后進行好氧處理是可行和有效的,對于規模小的采用水解酸化與好氧相結合的方法較為適宜。采用厭氧消化,一方面可減少能源消耗,降低運行費用,另一方面還可以回收甲烷氣,并加以利用,從而達到廢物利用的作用。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11月11日由國家頒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近2年。由于地方環保、畜牧等有關部門和養殖業者對有關概念把握還不夠準確、理解還不到位,龍安區污水處理設備,在落實《條例》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對具體要求的誤解,影響了《條例》精神的貫徹落實,影響了畜禽養殖業環保水平的提高和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為此,有必要對幾個重要的基本概念進行梳理和說明,幫助有關方面正確理解《條例》的要求,進一步提高畜禽養殖環保工作水平。
誤解一: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就是達標排放
目前,不少地方存在將工業污染治理的思路和模式簡單機械地套用到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領域的情況,認為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就是要搞污水處理工程、要搞達標排放。具體表現為,一體化養殖污水處理設備,要求養殖場必須配備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所有液體廢物一律要求按照污水進行處理并“達標排放”。其原因就在于沒有吃透《條例》以糞便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作為治理畜禽養殖污染根本途徑的基本精神。
《條例》明確將綜合利用作為治理畜禽污染的根本途徑,同時對配備相應的設施在第十三條做出了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無害化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本條所述“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意思就是所述的各種設施都屬于“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且這類設施的配備都要根據“需要”,一體化生活污水處理設備,并非強制要求必須要配備某種設施,如污水處理設施。換句話說,就是只要能實現廢棄物無害化和綜合利用,具體建設什么設施,要視“需要”而定。
考慮到并為了鼓勵廢棄物處理和利用的專業化和產業化,本條還規定“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進一步闡明了有關設施的配備要根據“需要”,根本目的是實現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